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云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科研环境的逐步改善和管理手段的提升,对原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基金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云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是经省财政立项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每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是专门面向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扶持性基金。
第三条 每年度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云南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承担管理工作。项目立项后实行教育厅与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资助项目的类别及原则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类别由五类组成: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
3、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
4、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5、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五条 立项资助原则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有一定前期科研基础工作,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项目。
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支持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意义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振兴农业发展的科研项目。
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旨在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储备科技后备力量,用于资助36周岁(含36周岁)以下具有中职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发科研活动。
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主要资助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以上各类项目立项均按照:择优支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 科研基金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及评审。由高校教师自愿申报、学校遴选限额推荐的方式。
第七条 基金项目的申请,由申报教师(课题组)在“云南省教育厅科技处”的网站上采用电子版方式申报,按要求网上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内容。
第八条 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能否保证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学校按当年限额遴选推荐,通过网上系统报送,并提交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申报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有创新、立论充分,研究内容、方法、程序、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并切实可行。
2.研究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方案可行,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现实意义。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资料和实验装备等条件,具有一定的梯队结构,具备深入研究的实力,并能在一两年内(农、林等领域方面的科研项目可放宽至三年以内)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4.申请经费预算要有充足的理由,实事求是。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直接主持并组织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研究过程及项目的完成全面负责。
申请项目负责人,凡上一年度有在研项目没有结题的,本年度不得申报科研课题;不得同时主持两个(含两项)以上项目的研究工作。在确保主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参加他人主持的研究项目,但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使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按国家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索和查新。
第十二条介于本基金的性质,对立项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资助经费的数额主要以项目的学术水平及内容而定,项目申报资助金额以3万元为上限,超过此限额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对意义特别重大、具有前瞻性的少数项目可考虑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由云南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和有关专家(从专家库遴选)承担并实施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采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届时将给每位专家提供网上评审的用户名和密码,专家按要求和原则对项目进行评价,给出相应的分值,填写评审意见。省教育厅按照网上评审的结果采取必要的方式组织复审,确定立项项目,并经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审议后又教育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四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的五类基金项目(第四条)均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重点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所在单位科研处反馈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底按项目计划书进行自查。研究项目完成后,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完整的项目研究结题材料。未能如期实施或完成的项目,由学校察其原因,酌情处理;无正当理的有学校终止项目并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经费余额留学校科研处调剂使用,该项目组成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资助的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拔款的方式下达,由所在学校财务及科研处监督使用,单列帐目核算管理,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该项研究工作的开支。用于添置部分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三分之一,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若出现挪用或违纪者,省教育厅立即取消资助,追回全部已拔款项。
第十八条 每年基金项目的申报时间(时限)另行通知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应用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学校科研处主持验收、评价(鉴定、评审或评定),项目评价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科技成果评价的规定实施和办理。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评奖等必须注明“云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成果(或专利)转让由所在学校负责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必须大部份用于学校科研的再投入。
第二十条 各校要高度重视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有效的奖励办法,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力争取得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云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30日公布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