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校级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培育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选题,支持学校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党政管理干部开展工作研究等。
第二条 为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提高管理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综合研究项目三种类型。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者为学校具助教、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已有在研校级科研项目、两年内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职称(含副高职称人员。学校单列的重点项目申报除外)以上者不得参加校级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份。以下类型项目在立项评审时优先考虑:
1.具有创新性且有应用开发前景的应用类项目;
2.具有地方特色且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基础类项目;
3.能为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综合型研究项目。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申请人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提交所在部门初评、汇总;
2.各部门将同意申报的科研项目签署意见、汇总后,提交科技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科技处将通过审核的科研项目汇总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4.科技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立项的项目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科技处将公示无异议的科研项目上报学校发文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与科技处签订《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尽快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始研究工作。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时间原则上为2年。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不得任意变动研究计划。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后方可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研究进展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
2.项目组是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
3.项目组是否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技处将作撤项处理:
1.中期检查发现项目组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2.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随意改变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者;
3.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健康不佳、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不能继续研究者;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核定。研究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其使用合理性和有效性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11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提出结题申请:
1.完成《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
2.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包括《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复印件等)
3.撰写出2万字研究报告1部并经专业领域内2名专家、教授鉴定合格。鉴定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的准确、完整性;
(2)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及手段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3)项目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5)项目研究成果存有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4.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中,公开发表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署名单位为“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并注明为校级项目成果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为助教职称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2)项目负责人为讲师职称者,发表2篇术论文。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提交《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研究报告及研究成果至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各部门将初审达标的校级科研项目汇总,连同材料一并交至科技处审核;
3. 科技处对各科研项目结项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就其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解体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科技处将通过审核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对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5. 科技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 科技处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科研项目上报学校发文结项。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结题者应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可延期结题。同一项目可办理延期手续两次,但总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延期后仍未完成者按未完成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研究计划,又未提出正当延期理由者,按未完成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未通过验收者,项目组可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作撤项处理的校级科研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申报及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执行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