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社科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社科规划办、云南省教育厅以及其它厅局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3.临沧市科技局以及市属其它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科技处作为学院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处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申报信息,并组织各系、部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申报。
第四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文件要求与课题指南,认真选题并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所在部门审核、汇总;
2.各系、部对本部门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要求签署意见后,将加盖公章后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科技处;
2.科技处对全院教师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情况上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对于要求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科技处将申请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开展遴选工作,并将结果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3.科技处将经学院审批同意上报的纵向科研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我院教师必须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在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申报者,在两年内不得以项目主持人身份申报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要求填写项目研究任务合同书,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相关系、部应对项目主持人的研究工作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项目;项目主持人应组织好项目组成员编制详细研究方案,确保项目研究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的项目,需按立项单位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改变研究计划。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科技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项目进行,具体达标条件以立项单位要求为准。
第十条 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需中止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项申请,报请立项单位审准。经立项单位批准后,视具体情况对科研经费进行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立项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根据立项单位提交结项材料报请结题。经立项单位审批同意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结项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处备案,并办理研究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若立项单位要求提供研究成果鉴定意见,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联系专家鉴定;要求学院统一鉴定的项目,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鉴定材料并支付鉴定费用,再由科技处组织专家统一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项目主持人须根据立项单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材料至科技处,由科技处备案后统一报送立项单位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课题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执行和解释。